*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规定,国家财政机关应有重点地对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加强财政监督。
第二条 在派财政驻厂员时,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派驻形式:
对国营大中型工矿企业 ,商业一、二级批发站 ,大型商店,大型国营农垦、水产企业 ,可以企业为单位派财政驻厂员。大型企业一般派三至四人 ,中型企业一般派一至二人。大型联合企业(如鞍钢、武钢、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等)可派财政驻厂员小组,驻厂员人员数可适当增加。
对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石油、电力、外贸部门,可按管理局、总公司、分公司派财政驻厂员小组,负责一个系统、一个行业的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
对市县商业、粮食、供销社、农牧水产、文教和其他国营企业,一般不按企业派财政驻厂员,可在市县财政局企业财务处(科)内设立财政驻厂员小组, 组织巡回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财政监察人员,它的主要任务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挖掘企业潜力,促进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督促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各项应交预算收入,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具体的工作任务如下:
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和经济核算制度。
2.帮助和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财产管理,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核算规程,降低成本和流通费用,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使用资金,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无缺。
3.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同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积极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促进企业增产节约,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4.监督企业正确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比例和范围,提取和使用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超收分成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等各项专用基金,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