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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5年7月22日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代替)

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为搞好军队营区(包括仓库、医院、学校、场站),以及工厂、农场、马场、训练场地等的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营区植树造林

 (一)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个军人的光荣义务。各部队要按照“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的要求,在每年“植树节”前后和适宜植树的季节,组织广大干部、战士、职工、家属在营区大力植树造林。
 (二) 团以上单位在营区内植树造林, 要在明确权属的前提下, 搞清适宜植树的地段、面积和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地制订植树造林规划,绘制分布图,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三) 营区“四旁”植树要多种速生乔木,辅以花草、果木,逐步向花果化、园林化方向发展,为部队战备训练和日常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按基地面积计算,每十五平方米左右要有一棵成活树(城镇驻军基地面积过小的以种满种足为原则);基地面积大、空地多、条件好的单位,人均成活树要达到二十株以上。
 (四) 部队对较大面积的宜林荒山荒地, 要因地制宜地营造防护林、 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尽可能做到以林为主,多种经营。
 (五) 部队的农牧场要营造林带、林网和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实现农田、牧场林网化。
 (六) 有条件的团以上单位,要自办苗圃,培育树苗。省军区、野战军、后勤分部以及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要选择条件好的地方,建立苗木基地,逐步实现植树造林苗木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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