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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
(1982年12月24日 财政部(82)财综字第22号)


  据部分省、市反映:最近有些地区发生私下贬值买卖国库券和把国库券当作货币在市面流通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库券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如有违犯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不听劝阻的,可没收其国库券。对倒买国库券的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没收、罚款;情节严重者按《国库券条例》第十条规定,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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