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 价费字[1992]401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对部分纺织品出口配额实行招标制度。对中标者可按实际中标金额(折合人民币)的0.5%收取招标手续费。
二、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每个十元。
三、证件费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每份二十元;
2.装船证每份十元;
3.手工制品证书每份十元;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每份三十元;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每份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