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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 价费字[1992]401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对部分纺织品出口配额实行招标制度。对中标者可按实际中标金额(折合人民币)的0.5%收取招标手续费。
  二、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每个十元。
  三、证件费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每份二十元;
  2.装船证每份十元;
  3.手工制品证书每份十元;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每份三十元;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每份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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