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贸易渠道进口旧车征收车辆
购置附加费计费依据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1992]782号文发布)
最近收到广州等地交通部门的报告,要求进一步明确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翻新车、旧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标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包括新车和各种翻新车、旧车,都应按照《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以该车辆的组合价格为计费依据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为减少征缴过程中的矛盾和防止瞒报车价、偷逃车辆购置附加费,除另有规定外,对于进口的翻新车、旧车,可比照同类型新车价格折价(一般不低于新车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