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
(1994年1月19日 民社函[1994]23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精神,我部现已开始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审定和会费收据的发售工作。请各社会团体接到本通知后,前来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办理社团收取会费许可证等有关事宜。
依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自有资金的概念已经取消,故各社会团体的企业会员的年度会费标准,可根据企业规模或产值等因素分别划定,幅度在300-2000元之间。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3]财工字376号)精神,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