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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 国务院 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银行法定名称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英文全称为:The Export Import Bank of China
  英文简写为:China Eximbank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本部设在北京。
  第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范围:
  (一)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二)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
  (三)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
  (五)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
  (六)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
  (七)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
  (八)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
  (九)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会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国务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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