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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1日 中银财〔199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进一步搞好我行代兑业务的管理工作,现将《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各行。此办法已经我行1994年全国会计、出纳工作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做了修改,望各行遵照执行。

附:         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对代兑业务的管理,维护我行信誉,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代兑业务的范围。代兑业务包括:对外公布牌价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外币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中国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经银行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代兑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中外合资、外国独资的服务性行业及其他。
  (二)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手续严密。
  (三)有能满足代兑业务需要,并经过中国银行培训取得“代兑业务资格证书”的代兑工作人员。
  (四)具有安全可靠的代兑地点和专用柜台。
  (五)配备有安全的现金保险柜,取送款用车能得到保障。
  (六)配备有能准确、及时接收外汇牌价的设备或手续。
  第三条 开办代兑业务的申请、审批
  (一)开办代兑业务由代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代兑原因和单位基本情况,连用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影印件送交中国银行审批。
  (二)中国银行收到有关单位要求开办代兑业务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派人对代兑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解,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写出可行性报告,上报行(处)领导审批。
  (三)当我行批准代兑单位开办代兑业务后,应与代兑单位签订“代兑合同”(合同内容由各行根据本办法拟定),合同一式二份,我行和代兑单位各执一份存查。合同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代兑业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对代兑业务人员的要求
  (一)代兑业务人员由代兑单位指派,应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和外语水平,接受过中国银行的业务培训,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热情,政治品德好。
  (二)代兑业务人员确定后,代兑单位应将其名单送交中国银行主管部门备案。代兑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代兑单位应事先与我行联系,新换人员由我行安排培训后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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