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通知


  附件1:
  承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为申请代理与你所签订《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服务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你所交易系统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现以出具本《承诺函》的方式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承诺遵守你所章程、相关业务规则和《主协议》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接受你所监管。

  会员全称: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试行)

  【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布日期】2005年7 月

  第一条 为了明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代理双方(委托方、销售代理人)的场内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代理业务(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业务”)及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进行,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委托方旗下开放式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销售代理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遵守本协议的承诺函。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销售代理双方(委托方、销售代理人)分别为基金管理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有资格通过上证所进行场内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代销机构(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本协议所称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均按《销售办法》定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