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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领事司、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收认证费、邮费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外交部领事司、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收认证费、邮费事的通知
((80)领认文字第338号、(80)司公字第87号 1980年8月10日)


  现将有关改变认证收费办法及向申办人收取寄送公证书邮费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为了便于集中上缴认证费,决定自一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撤销(76)领二字第136号和(76)法办司字第6号文第一项规定。今后领事司的认证费由公证机关代收并寄外交部领事司集中缴库。
  地方外办办理认证的认证费,由公证机关代收后寄地方外办集中上缴地方财政部门。
  二、自一九八○年十月一日起,寄公证书的邮费一律由申办人负担,由公证机关向申办人收取公证书往返邮费每本一元,其中五角连同认证费一并汇领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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