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续考察和巩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改造成果,公安机关在这些人放回后的三年内,对其中表现突出好的和重新违法、犯罪的,要及时通报给原劳改、劳教单位;原劳改、劳教单位每年也要发函或派干部到当地公安机关了解这些人的表现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单位认真解决。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教和社会帮教工作。
基层公安、司法机关要密切协作,互通情况,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要贯彻“给出路”的政策,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4]55号文件)和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
公安部等五个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这两个通知也适用于解除劳教的人员),切实解决他们的安置落户问题。各地的经验证明,这些人只要得到妥善安置,生活有了保障,再跟上积极的思想教育工作,绝大多数可以继续向好的方向转化,不再重新违法、犯罪。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把这件事情办好。例如,协同其所在单位和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就业、就学问题,凡符合条件的,可介绍到国营、集体单位工作或帮助其办理个体经营;该复学的可以复学,能报考学校的可以报考,按标准录取。总之,在政治上不要歧视他们,在生活上要关心他们,才能取得良好的改造效果。
五、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因过失或渎职犯罪的人员和改造表现突出好的除外)回来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本单位保卫组织,都要及时将他们纳入工作视线,列为重点人口管理,做到不漏管、不失控。对于重新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惩处,对有违法、犯罪迹象的,要及时敲警钟,不使其发展。在积极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要依靠治安积极分子和布置耳目进行监控。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和考察,表现确实好的,可以不再列为重点人口管理。
对于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来做。要从组织上、制度上逐人落实帮教措施,可以建立帮教小组,也可以责成专人负责,实行包管、包教、包思想转化的承包责任制。要随时掌握这些人的思想变化,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并帮助解决应当而又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提高帮教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