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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全国劳改、劳教机关正副科长着毛涤混纺警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全国劳改、劳教机关正副科长着毛涤混纺警服的通知
((84)司发劳改字第633号 1984年12月28日)


  根据公安部、财政部[84]公发计财159号文件《关于县市公安局长统一着改革后的毛涤混纺警服的通知》精神,对劳改、劳教工作于部、民警着毛涤混纺警服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全国劳改、劳教工作干部、民警着毛涤混纺警服的范围,除比照公安部、财政部〔84〕公发(计财)63号文件执行外,支队级(含)以上劳改、劳教机关的正副科长和地市(含)以上劳改、劳教单位的正副大队长(教导员)也着毛涤混纺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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