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
((81)司发公字第323号 1981年11月5日)
财政部、司法部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三日发出《
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后,各地对“规定”中的一些问题理解各异,执行不一致,特作如下补充说明:
1.通知指出:“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依本规定执行。”各地在接“通知”前已办理而未收费的公证事项,亦应按“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但已经按原标准收费的不再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