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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属普通高等院校扩大招收收费法律函授专科学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属普通高等院校扩大招收收费法律函授专科学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85)司发教字第20号 1985年1月11日)


  为了加速培训法律专业人才,根据各方面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司法部部属普通高等学校扩大招收收费法律函授专科学生的试行办法》,现印发试行。请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情况和问题告我部教育司。
  今后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司法部部属普通高等学校扩大招收收费法律函授专科学生的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中各方面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学校在保质保量完成司法部规定函授招生任务的前提下,经司法部批准,可扩大招收部分收费法律函授专科学生,实行对口培养。
  一、招收对象:司法部门以外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户协会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招生计划:收费函授生年度招生人数,按不超过当年本部规定招生任务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安排。由学校单独编制招生计划,报部审批,并由部汇总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核,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
  三、报考条件:报考人员在政治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文化程度必须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学习者。
  录取后所在单位能在工作时间内保证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面授、辅导、考试和每周八小时的自学时间,并提供培训费用。
  四、报考办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函授面授点及其邻近地区招生。报名办法由各校自定。
  报考人员必须参加司法部部属院校函授生入学统考。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录取标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达不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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