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稽核人员的任免。各级稽核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免;稽核部门主要领导人的任免、调动应征得上一级稽核部门的同意,其工作政绩的考核应向上级稽核部门备案。
第十条 海外行稽核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廉洁自律,遵章守纪,以身作则,不徇私情;
(三)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后再做结论;
(四)遵守银行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稽核工作中获取的资料;
(五)不参与与本人亲属有关的稽核事项;
(六)勤奋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素质,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按章进行稽核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稽核工作程序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稽核机构按照经总经理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稽核项目,选定稽核对象和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工作小组,指定稽核小组负责人,组织拟定稽核方案。参加稽核的人员可以是本行或下属行的稽核人员,也可以吸收被稽核行的稽核人员。
稽核部门对本行各业务部门或下级行进行稽核时,一般应先发送稽核通知,以便被稽核单位有所准备。某些特定项目可不事先通知,进行突击性检查。
第十四条 每次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报告,在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后报行主要领导人审批。审批后的稽核报告发送被稽核单位执行,被稽核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部门提出的报告中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建议有异议时,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由稽核部门与其协调;如达不到一致意见时报行领导审批;被稽核单位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行直至总行提出申诉,上级行的稽核部门收到申诉书以后,应于一个月内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行领导审批的意见照常进行。
第十六条 各海外行稽核部门要向上级行的稽核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半年总结报告和所有稽核报告,重要事项随时上报。上级行对下级行的稽核计划进行审核,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