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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
 人民币限额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 中银财〔199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3):
  根据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总行制定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现将其印发你行,望遵照执行。

附:    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管理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增设“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表外科目
  凡财政部核拨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及本年度退汇时,收入本表外科目;用汇单位购买外汇及上级单位委托我行向下级单位拨付限额时,付出本表外科目。
  此科目按用汇单位分设帐户。
  二、调拨入帐
  (一)财政部委托调拨
  1.总行首先应在“0587”科目下为财政部设分户帐,按财政部每年核准数记:
  收: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财政部
  2.总行凭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办理入帐,其中凭“调拨单”第二联核销财政部限额帐户余额:
  付: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财政部
  同时分行凭总行营业部盖有人民币限额调拨专用章(专用章印模见附件)“调拨单”第三联记入用汇单位帐户:
  收: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
  3.总行凭每季财政部核拨给地方财政厅、局的“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办理调拨手续,调拨单第二联总行作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件,同时核销财政部帐户余额:
  付: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财政部
  分行收到总行营业部寄来盖有人民币限额调拨专用章(专用章印模见附件)的调拨单第三联后,记入用汇单位帐户:
  收: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财政厅、局
  (二)中央单位委托总行调拨给下属单位限额时,总行凭中央单位“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核销其帐户限额:
  付: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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