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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三、属于财政部《规定》第四条第(九)项“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之列的,用汇单位需凭财政部门批准件到我行办理用汇申请。
  四、帐户设置及管理
  (一)我行应根据财政部(厅、局)的批准,如用汇单位开立分户帐,如不设立分户帐则用汇单位一律使用财政部(厅、局)的一个帐户进行收付。
  (二)凡在我行开立“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的购汇单位,均需在我行预留印鉴。用汇申请书、退汇申请书以及汇款申请书必须加盖预留印鉴。
  (三)银行经办、复核人员在办理帐户的收支时,必须核符开户印鉴后,方可办理帐户收支手续。
  (四)购汇单位人民币限额帐户不得透支、不得相互调剂、银行经办、复核人员在办理帐户支付前必须查实帐户余额足够支付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售汇业务手续
  (一)用汇单位在购汇时需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一试四联)”(《规定》中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经办人员办理售汇时首先审核用汇单位的印鉴(四联均盖)是否与开户时预留印鉴相符,其次查实该帐户内限额是否足够支付,经审核无误后,将买汇金额按我行公布的当日外汇卖出价折成人民币汇入“用汇申请书”人民币金额栏内,并在用汇申请书及汇款申请书上加盖“人民币限额已销”章(一式四联均盖)。“用汇申请书”第一联作表外科目传票,第二联为我行售汇业务传票附件,第三联每周(或每月)汇总寄送财政部(厅、局),由其监督购汇单位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使用情况,第四联退用汇单位留存。同时核销用汇单位人民币购汇限额帐,会计分录为:
  借:810外事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卖出价)               外 币
   贷:832汇出汇款或其他科目                外 币
  同时,记:付0587预算内购汇人民币限额
  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人员打印出当日的业务清单应与用汇申请书第三联核对相符。
  六、退汇业务手续
  我行凭退汇单位出具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申请书(一式四联)”(《规定》中的“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办理退汇手续。经办人员按规定审核退汇申请书无误后即按我行当日公布的外汇买入价(现钞按买入现钞价)折成人民币填入退汇申请书人民币金额栏(旅行支票扣除手续费后折成人民币填写),然后加盖有关业务公章,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第一联中国银行记帐凭证作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第二联为我行退汇业务传票附件,第三联每周(或每月)汇总寄送财政部(厅、局),第四联退用汇单位留存,年度内的退汇应同时记入退汇单位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内,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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