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提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含量工资总额=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工资含量系数
3、应提境外工程利润含量工资总额=[(境外工程毛利总额-应提境外工程营业额含量工资总额-应提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含量工资总额)×境外工
程利润工资含量系数]÷(1+境外工程利润工资含量系数)
4、境外工程应提效益工资总额=应提境外工程营业额含量工资总额+应提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含量工资总额+应提境外工程利润含量工资总额-未完成考核指标扣减的工资总额±应增或应减
第五条 其他有关的计算口径
1、计提含量工资的境外工程固定资产折旧仅限于境外工程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超过行业平均综合折旧率的部分。未达到行业平均综合折旧率的差额部分,相应扣减效益工资。境外工程租入的固定的资产或国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计提效益工资。
2、行业平均综合折旧率由部统一确定、下达。
3、计算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和企业综合折旧率时,统一按人民币的汇总数计算。
第六条 结算报表及要求
1、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各单位要认真、如实地按本办法所附表式填报《交通部水上建筑施工企业境外工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年终快报》和《交通部水上建筑施工企业境外工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结算表》。并分别于报告期次年一月十日和三月十五日前报部人劳司。
2、在编报“境外工效挂钩”结算报表的同时,要附有“境外工效挂钩”执行情况的报告。企业要将“境外工效挂钩”的执行结果,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措施等,向部作出全面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有关的纪律要求
实行“境外工效挂钩”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境外工程成本核算,不得少计成本,虚增利润,在含量结算中不得高估多算,不得少计成本,虚增利润,在含量结算中不得高估多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除了将多提的含量工资冲回成本,返还利润外,还要按多提含量工资的100%扣罚应提含量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