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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法违纪属实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问题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二)调查后发现检举、控告失实的,应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报请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后销案;
  (三)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做出结论和处理决定前要指定专人进行审理。案审中如发现案情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等问题,应予查清或增补。案件的结论,交纪检监察办公会议讨论后,报部党组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作出监察决定:
  (一)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取得的非法收入,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三)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七条 对于部机关干部的纪检监察决定,按干部管辖权限分别以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名义下达:
  (一)对于应给予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行政撤职以下(含撤职)处分的,由纪检组、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部党组决定后,以监察部门的名义下达;
  (二)对于应给予司局长包括相当职务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的,由部党组审议决定后,以部的名义下达,并报中纪委、监察部备案;
  (三)对于应给予开除处分的,由部党组审议决定后,以部的名义下达;
  (四)对于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交机关纪委处理。
  处分决定应向受处分人宣布,听取其意见,并签字后归档存查。
  第十八条 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批复后,应写出结案报告,报经纪检组,监察局领导同意即可结案。对重要的纪检监察决定和建议,应报中纪委、监察部备案。调查处理案件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及时整理,立案归档。
  第十九条 受处分人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属于纪检组、监察局主办的应予受理,并另派专人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对维持原决定的,及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按有关批准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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