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供销社地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各化肥经营单位清理整顿,进行核查,把好核准登记关,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历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五、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管理
国家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要严格监审。南京栖霞山等17个大型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根据目前企业生产状况,按照加强管理、保本微利的原则,由企业根据季节、地区差别和市场供求状况,按国家确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范围,确定出厂价格。
其它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作价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和价格水平具体规定。
尿素和销酸铵以外其它品种化肥的出厂作价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按照与尿素的合理比价确定。
中央调拨给地方的国产化肥调拨价格,由国家计委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中农公司的调拨手续费确定。具体按《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2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化肥应与辖区内调拨同价,不得搞内外两种价格。
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价格,在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格10%的范围内,由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分别核定。中央进口部分由国家计委核定,地方进口部分由省级物价部门核定。建立化肥价格风险基金。当进口化肥调拨价与进口成本的价差为盈余时专户存入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亏损时用于专项补贴。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由中农公司和省级农资公司管理,在物价部门监督下使用。
对化肥零售价格实行统一经营差率控制。国产和进口优质化肥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不同购入渠道分别制定加权平均价,在此基础上加10%的综合差率和合理的运杂费用制定零售价格。在同一地区(省或地市),执行统一的零售价格。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任何单位不得在此之外另行增加费用。
六、加强进口化肥管理
国家计委根据国内年度化肥供需平衡情况确定进口总量及品种。经国务院批准,编制下达进口化肥配额计划。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化肥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央进口化肥配额下达给中农公司,地方进口化肥配额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再下达给省农资公司。为避免进口总量失控,捐增(救灾捐增除外)和其它渠道入境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计划。外经贸部要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发放许可证。银行要及时提供进口化肥所需保证金贷款。
减少化肥进口代理机构。将目前的进口代理机构调减为中央进口统一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保留一个进口代理机构。进口代理机构要与用户密切配合,在就近港口卸货;要减少进口环节,尽量从国外生产厂家直接订货,提高进口透明度。进口代理手续费实行定额提取,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