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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会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会部关于修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4年8月17日 保财[199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我部以(91)保财字第72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已执行3年。根据《两则》、《两制》的精神,结合《规范》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部分的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第六条修改为:“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两则》、《两制》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领取《会计证》,无《会计证》者不得上岗,见习生必须在会计人员带领下才能上岗。”
  二、第八条修改为:“各单位必须加强空白支票的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的现金支票,严格控制签发转帐支票。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由经办人员填制‘转帐支票请领单’,其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会部门,经财会部门审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交出纳签发支票并注明报销期限,出纳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并由支票领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规定限额可填在支票背面。逾期未用的转帐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保存,便于查阅。”
  三、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正)’;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如当地银行对支票的大写金额有其它规定,可遵照当地银行规定执行。”
  四、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凭证编号:应分国内、涉外、人身、信用四大业务按月以自然数列顺序编号,填在‘凭证编号’栏内。如一项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应在顺序号后编列分号,例如顺序号分别为13×1/3、13×2/3、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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