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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二)借款单位在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借款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的借款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略低一些。
  (四)借款单位需上报申请报告,并附上《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请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程序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项目,由主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挑选,然后统一向我部申报,并负责统一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择优和我部申报,并负责统一归还。
  (三)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确保借款按期回收。
  (四)财政部按规定审批下达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申报的项目,同时办理借款手续。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借款手续,不得变更,若项目确需调整,务必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八条 周转金占用费
  (一)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资金占用费。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一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百分之二点五,二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百分之三,三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百分之三点五。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和占用费,停办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
  (三)各部门、各地区不准在以上规定的费率之外,另外加收占用费,违者必究。财政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部转作周转金本金,继续周转使用。
  第九条 周转金借款与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理拨付并协助回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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