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自营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30日 农发行字〔1994〕11号)
总行各部、室:
为做好总行自营专项储备贷款管理工作,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国家重要商品的专项储备任务,总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自营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自营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自营储备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贷款的工作程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贷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根据国家重要商品储备政策和信贷政策,办理自营储备贷款,支持企业完成国家储备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自营储备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 贷款条件和对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承担国家专项储备任务、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帐户并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提供专项储备信贷资金的企业。
第五条 贷款额度按国家确定的专项储备商品的实际数量和价格确定。
第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商品储备期限确定。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申请的受理与贷款调查
一、在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户储备企业,需要贷款时,须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附报下列资料:
1.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储备任务的文件或批件;
2.企业的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华源及储存地点、时间等;
3.与代储单位签订的代储合同、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