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其附件后,有关业务人员要进行贷款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储备商品的货源、数量、价格情况;
2.储备点的分布、代储合同、协议的签订、落实情况;
3.贷款偿还的物资保证和出库货款结算保证。
三、调查人员需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贷款意见。
第九条 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一、业务主管处对贷款调查报告、借款申请、贷款担保等资料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由处长签注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处初审并签注初审意见后,由贷款审查小组审查。审查小组由工商信贷部主任、副主任、各处处长、副处长及计划部资金处处长、会计部营业处处长组成,工商信贷部主任任组长、部副主任任副组长,并由组长或副组长签注审查意见。贷款调查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二、贷款额在3000万元以下(包括3000万元)的,由工商信贷部储备信贷处处长或副处长审批;贷款额在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包括8000万元)的,由工商俯贡部主任或副主任审批;贷款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条 贷款的发放
一、贷款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工商信贷部要按照核批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方式,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由经办人和业务主管处填写放款通知单送计划部。计划部应在当日开出资金调拨单和规模通知书;填写贷款凭证,送会计部办理帐务手续。如果企业需分期用款,可根据批准的贷款额度,分次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二、会计部在收到资金调拨单、贷款审批意见、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后,办理帐务手续,保证在当天最迟不超过次日向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并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内容监督支付。
三、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应及时记录贷款发放情况,填写借款合同登记簿。
第十一条 贷款的收回与展期
一、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季向企业计收利息。
二、国家临时调销储备库存时,要按出库量收回相应的贷款。
三、贷款到期前十天要向借款单位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督促企业按期归还贷款。
四、借款单位因没有更新或调销库存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归还贷款时,借款方要求展期的,需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由工商信贷部按程序进行审查、审批。经审批同意展期的,须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办理借款展期帐务手续。
五、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又没有办理展期手续的,作为逾期贷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