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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自营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计划和资金
  一、储备业务主管部门和储备任务承担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储备任务的文件或批件及储备单位的储备计划,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申报年度用款计划,总行计划部据此提出报告,同人民银行申请当年所需储备贷款规模和资金。
  二、计划部按照借款单位需要资金的数量、时间,负责安排好贷款规模和资金。要按信贷部门和企业提出的用款进度向行领导编报季度资金使用计划,计划经批准后由计划部在计划额度内掌握使用。
  三、计划部根据工商信贷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年度用款计划编制年度信贷计划,并纳入全行信贷收支计划。贷款到期收回时,计划和资金由计划部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贷款经办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检查贷款使用情况,随时掌握企业经营活动和信贷资金的动态。
  一、贷款发放后,要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申请的用途使用借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是否与库存商品相符;借款企业和代储单位是否按规定执行储备计划;库存调销、资金回笼情况如何,能否按期归还贷款。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贷款发放后,对贷款发放的程序、手续等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合规合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及时掌握和记录信贷资金的占用形态,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
  第十四条 贷款检查中发现借款单位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更新或调销库存后不及时还款、不合理占用结算资金、贷款到期不还又不办理展期手续等情况,要按合同或有关信贷政策规定,给企业予以追回贷款、加收罚息、停止新增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十五条 信贷人员要按企业逐个建立信贷资料档案,内容包括:借款企业的借款申请、会计报表、借款合同、贷款调查报告、贷款检查报告、借款展期申请书、贷款催收通知单等。信贷人员调动时,要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由有关领导监交。

第五章 贷款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应及时提供年度储备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申请借款时应提供储备任务、代储协议、合同、入库数量、价格等用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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