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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1995年3月13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17日 交银发〔1994〕370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行应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由,报送总行信贷部备案。

附:      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

  为拓宽金融服务领域,解决广大储户临时性资金急需和维护储户利益,根据国家《储蓄管理条例》和《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下称小额抵押贷款)是指在定期储蓄存单的存期内,储户为解决急需用款的临时性困难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愿以持有的交通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作为抵押物,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本息,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作为还款来源的一种借贷方式。
  第二条 可作为本贷款抵押物的定期储蓄存单是指记名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货侨人民币、大面额定期储蓄存单。
  第三条 申请小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交通银行所属储蓄机构的储户;
  2.持有有效的本人身份证明;
  3.愿以交通银行同城储蓄(所)机构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原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且:(1)存单的所有权必须无争议;(2)非借款人所属存单必须同时提供该存单所有权本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及身份证;(3)存单必须已存满半年;
  4.如委托他人代办借款申请,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提供借款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5.借款用途正当合法。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贯彻贷审分离的原则,严格审批权限,按规定程序办理:
  1.借款人向开户储蓄机构提交借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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