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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

  第七条 对1985年4月30日前入籍(领有牌照)的车辆核发车购费免办凭证,其程序如下:
  (一)要求缴费人提供购车原始发票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合格证或商检证明、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车辆入籍时间证明以及车购费征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负责对缴费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在缴费人填写的《核发车购费免办凭证申请表》(见附件三)“转报意见”栏内如实填报审核情况及转报意见,经征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将缴费人提供的全部资料随同《核发车购费免办凭证申请表》(一式二份)上报省级征管机构。
  (三)省级征管机构负责对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转报的《核发车购费免办凭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审批意见”栏批注审批意见,退还一份给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对经核准同意核发车购费免办凭证的车辆,应随审批意见发放车购费免办凭证。
  (四)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负责至经省级征管机构核准发给免办凭证的车辆,办理免办车购费的具体手续。发给缴费人车购费免办凭证,开据“车购费一般收据”,并按规定收取车购费免办凭证工本费。
  第八条 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各岗工作人员办理免征、免办车购费凭证手续的工作内容与办理车购费缴费凭证原则相同。免征、免办车购费凭证档案应实行省级和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两级建档制度。
  第九条 凡持有车购费缴费、免征(办)凭证,因故发生遗失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被毁,缴费人申请办理凭证遗失补办手续的,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应予受理。办理凭证遗失补办程序如下:
  (一)要求缴费人提供单位证明(说明遗失或毁损原因,提出申请补办的理由)、个人身份证、车购费缴费收据或车购费一般收据的复印件、原车购费凭证号码、原车购费凭证遗失的登报挂失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负责对缴费人填写的《补发车购费凭证申请表》(见附件四)和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核准。
  1、缴费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由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审核员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核批。
  2、免征(办)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由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按规定审核,报经省级征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办理。核批程序与办理免征(办)凭证的程序原则相同。
  (三)经核准同意补办车购费凭证的车辆,其具体核其凭证手续由车辆落籍地征管单位负责办理。开据“车购费一般收据”,按规定收取车购费凭证工本费,发给车购费缴费或免征(办)凭证。
  (四)凡属于补发的车购费凭证,均应在凭证的“附记”栏中加盖“遗失补办”戳记。缴费人申请补发凭证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存入原车购费档案,并在档案中作出记录。
  第十条 车辆发生异动情况时,应按规定办理车购费档案异动手续。
  (一)车辆转出。原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应根据缴费人提供的车辆转出证明(交易发票、调拨单等),办理车购费档案转移手续。向缴费人开具《车购费档案转移通知书》(附件六),列明档案内装材料及份数,与缴费人共同清点后签封移交给缴费人。
  (二)车辆转入。根据缴费人提供的原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开具的《车购费档案转移通知书》及车购费档案,办理转入车辆的车购费建档手续。车辆转入地征管机构负责按《车购费档案转移通知书》所列内容清点核实。在审核办理转入车辆建档手续时,如发现有应征或应补车购费情况的,车辆转入地征管机构应先照章补征车购费后办理建档手续。同时收回原车购费凭证换发新凭证,并在新凭证的“附记”栏中加盖“转籍车辆”的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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