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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2004)(发布日期:2004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1999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有关制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 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第五条 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进行监管。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企业按《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统一在调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每一次交货前必须分别在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形式进出口进行单项统计。
  第六条 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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