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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交通部 (83)交水监字860号 1983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 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 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 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

  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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