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信号:
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 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2、使用明火炉灶;
3、敲铲铁锈;
4、无线电发报;
5、电瓶充电;
6、用电扇通风。
第十三条 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预先申报,经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
2、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炉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及看火。
第十四条 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2、禁止在靠近油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