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首尾外挡,备妥应急拖缆。
第二十三条 装卸作业中必须注意:
1、装卸一、二级油时,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作业。
2、严禁蒸汽机船和与油船工作无关的船舶系靠;系靠船舶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烟囱不得冒火星,也不准有任何明火。
3、遇有雷电当空或烟囱冒火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关阀封舱。
4、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
5、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6、呼吸阀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油船要随时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遇有影响适航的检修而无法离泊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当船过船、船过驳或驳过驳装卸作业时,还要加垫足够的软靠把,使用尼龙缆系带,对缆绳、油管等设施要有专人看管。作业后或遇有大风浪时,应即离开。
第二十五条 装卸完毕后,必须关妥所有油舱口和输油管线阀门,并擦净现场油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
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当大油轮靠码头时,要按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及适应马力的拖轮协助,以策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第二十八条 随时注意主、副机运转正常;定期检查油头,雾化要好,确保锅炉燃烧良好。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锅炉吹灰,应取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后,方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 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油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大风浪袭击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第三十条 油船进厂修理时,必须对货油舱、燃油舱、泵舱、机炉舱、舱底及货油管系进行排气、通风、认真测爆,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有关部门检验确认安全并发给证书后,方可进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