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进厂后,仍须经常对施工的油舱及所有邻舱进行测爆。电、气焊割油舱、柜及有关管系、容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非明火拆开的清洗、除气、封闭去路等措施,确认无可燃气体后,方可进行。在电气焊场所,应指派专人值班,备妥消防设备,做好防火工作。离现场前,不准遗留火种。当班人员必须反复巡视施工现场,以防死灰复燃和发生其他意外。
第三十二条 修理完工时,应周密检查油舱,防止物件遗留舱内,并及时封舱。
第三十三条 原油洗舱的船舶应予先向港口(港监或航政)提出申请书,办理必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全面负责领导和所有参加洗舱的人员,均应熟知洗舱操作规程,并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原油洗舱前,应根据随船所附的“原油洗舱操作检查项目表”进行检查,并校验所有仪表。
第三十六条 每一货油舱与污油水舱都应按规定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其压力经常维持在该系统的操作说明书规定的正压范围内。只有在惰性气体系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洗舱。
第三十七条 油舱内氧气浓度的限制:
1、洗舱前,要在油舱离甲板一米处和空档区的中心处,测量氧的含量(按容积计算),均不得超过8%。
2、洗舱过程中,对新补给的惰性气体的含氧量要连续进行监测,并要求含氧量经常保持在5%以下。因锅炉负荷变动等原因,一时造成含氧量增加,也应限制在8%以下。
3、惰性气体装置的氧气浓度警报,应设定在5,当达到8%时,惰性气体装置应自动停止向舱内供气。
第三十八条 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监督及分工部署:
1、作业由船长或大副全面负责进行,并由一驾驶员在货油控制室担任实际操作。
2、洗舱前,各有关人员要进行充分商洽,密切协作,货油控制室、泵舱、值班人员之间,应配备有效的通讯联络工具,随时保持联系。
3、洗舱进行中,应有人在甲板上值班,巡视设备状态是否正常,并指派专人在机舱、泵间值班,经常检查洗舱管理系统、主要机器的运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