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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失效]

  第三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洗舱作业:

  1、不符合卸油港、受油单位有关油轮停泊规定或受油单位提出要求停业作业时;

  2、惰性气体装置发生故障或舱内氧气浓度高于8%时;

  3、舱内的压力不能维持正值时;

  4、执行港方停止作业命令时;

  5、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判断后停止作业时;

  6、卸油作业暂停时。

  第四十条 其他安全措施:

  1、洗舱作业,应在日间开始。

  2、洗舱用油应使用未混有水的原油。任一供给洗舱原油的舱,必须先从底部卸出一米深才能使用。

  3、应使用性能可靠的氧气浓度测定仪,对油舱正确测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4、洗舱时不能打开的阀,应显示规定的警告牌。

  5、洗舱结束后,洗舱系统中的油要完全清除干净,并关闭阀门。

  6、洗舱不得在压载和航行期间进行。

  第四十一条 油船防污染结构和设备,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的规范要求,并必须严格执行国际和国内防污染法规。洗、压舱水、机舱污水经仪器测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时,必须分别排放在油污水处理设施内。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配备的防污设备器材和油水分离器要坚持使用,现有油船应按国际有关规定设立污油舱或专用压载舱。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前必须做到:

  1、将主甲板出水孔堵住;

  2、关紧泵间通海阀和与装卸计划无关的输油管线阀门;

  3、认真检查即将使用的管系、阀门、泵浦设备、属具、输油管系等,确认处于完好技术状况;

  4、在接头下放置盛油容器;

  5、根据装卸油的压力,在装卸开始、终了、停止成变更装卸速度、联系信号时,要及时与油港(厂)联系。

  第四十四条 装卸作业或向上排放油污水、压舱水时,必须做到:

  1、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勤测油面高度,正确掌握装卸进度,并检查通海阀四周水面有无油花。如有异状,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关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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