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洗舱作业:
1、不符合卸油港、受油单位有关油轮停泊规定或受油单位提出要求停业作业时;
2、惰性气体装置发生故障或舱内氧气浓度高于8%时;
3、舱内的压力不能维持正值时;
4、执行港方停止作业命令时;
5、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判断后停止作业时;
6、卸油作业暂停时。
第四十条 其他安全措施:
1、洗舱作业,应在日间开始。
2、洗舱用油应使用未混有水的原油。任一供给洗舱原油的舱,必须先从底部卸出一米深才能使用。
3、应使用性能可靠的氧气浓度测定仪,对油舱正确测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4、洗舱时不能打开的阀,应显示规定的警告牌。
5、洗舱结束后,洗舱系统中的油要完全清除干净,并关闭阀门。
6、洗舱不得在压载和航行期间进行。
第四十一条 油船防污染结构和设备,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的规范要求,并必须严格执行国际和国内防污染法规。洗、压舱水、机舱污水经仪器测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时,必须分别排放在油污水处理设施内。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配备的防污设备器材和油水分离器要坚持使用,现有油船应按国际有关规定设立污油舱或专用压载舱。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前必须做到:
1、将主甲板出水孔堵住;
2、关紧泵间通海阀和与装卸计划无关的输油管线阀门;
3、认真检查即将使用的管系、阀门、泵浦设备、属具、输油管系等,确认处于完好技术状况;
4、在接头下放置盛油容器;
5、根据装卸油的压力,在装卸开始、终了、停止成变更装卸速度、联系信号时,要及时与油港(厂)联系。
第四十四条 装卸作业或向上排放油污水、压舱水时,必须做到:
1、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勤测油面高度,正确掌握装卸进度,并检查通海阀四周水面有无油花。如有异状,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关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