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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试行办法

  2.出口单位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
  3.进口国政局稳定,进口项目符合进口国的法律,获得有关当局的批准并持有效证明;
  4.进口买方资信可靠,有支付货款的能力;
  5.借款银行或担保银行资信良好,符合规定条件;
  6.项目已经有关银行初步同意提供买方信贷。
  第八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后由出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缴付保险费,保险费一律按美元收取。保险费率按基础费率表参考当时的国际水平个案确定。
  第九条 拟使用出口买方信贷的单位可在项目投标或草签商务合同前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部)联系,填写询保单,征询是否承保的意向。对符合承保条件的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出具有条件的保险意向书(无法律效力),并提供参考费率,以供出口单位联系贷款银行及测算项目成本。中国进出口银行收取少量手续费。
  投标后未中标或最终未达成合同的,出口单位应及时通知保险方。
  第十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将根据需要,参与有关出口项目的考察、商务合同谈判与贷款协议的谈判等。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在商务合同及贷款协议确定后,并决定投保时,应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部)提交投保单及以下资料:
  1.属国家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2.出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有关经营范围的文件;
  3.出口项目的商务合同、贷款协议草本及其附件;
  4.出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成本、利息、费用、利润等项预测资料;
  5.国外进口商的资信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将根据上述资料进行项目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承保意见、承保条件和险费报价,书面通知出口单位。
  第十二条 在进出口双方及有关银行就商务合同与贷款协议达成一致并正式签署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有关授权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出口买方信贷担保协议,与出口单位签订保费与追索协议。对投保出运前风险的,同时签发相应的保险单。
  第十三条 当发生贷款本息逾期未偿还情况时,出口单位和贷款银行必须尽快通知保险方,同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催促进口方及借款银行付款,并应及时办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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