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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26日)废止

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项目评估审查工作的管理,增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提高评审质量,保证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的贯彻,减少经营风险,促进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和审贷分离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承担的各类贷款项目、担保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及其他项目的评估审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评估审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项目评估审查应以下列各项为依据:
  一、我国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
  二、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政策、金融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等;
  三、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等文件;
  四、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的规定、办法及参数;
  五、本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二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项目评审部门是从事本行办理的各类项目评估审查业务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项目评审工作主要由本行评审部门的专业人员完成;对于一些金额巨大、情况复杂的特殊项目或者高新技术项目,可以由项目评审部门聘请或委托有关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协作完成。
  第七条 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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