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业务管理费是各部门发生的业务及管理性费用。按《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业务手续费支出、业务宣传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二条 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三十四条 成本核算以季、年为在本核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三十五条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财会部门要协助行领导制定开支标准,监督、控制各部门费用开支标准的执行;财会部门掌握控制全行业务管理费用的开支。行政部门应在核批限额内掌握使用。
财会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综合控制,努力降低成本挖掘资金潜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成本目标,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三十六条 营业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担保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担保费半年收取一次,担保期超过半年的,按全年收取;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收取。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外汇买卖收入、分保费收入、咨询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本行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项收入要正确列帐核算,防止漏收、错收,各项收入不得相互混淆,营业外支出中的损失和捐赠性质的支出应根据不同的处理情况经审批后才能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行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贴息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指保险业务当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与同时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责任准备金分别按下列规定提转:
(一)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业务,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