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援外技术合同项目招(议)标报价取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4日 外经贸援发[1994]第74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现将《关于援外技术合作项目招(议)标报价取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向有关公司转发,并按照执行。
附件:
关于援外技术合作项目招(议)标报价取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实施我国政府援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规范援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招(议)标的投标报价取费标准,经商财政部同意,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援外技术合作项目包括中方派技术人员向受援国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合作和技术服务的项目、与受援国合作管理、合作经营的项目等。
第二条 对内结算依据
本暂行规定仅供给各投标单位参加援外技术合作项目投标报价参考,对内结算以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合同价为准。各单位投标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合理范围内决定报价的各项取费标准,但不得高于本规定所述标准。
第三条 费用构成
一、中国专家费
1、技术服务补贴,该补贴交给派出人员单位;
2、国内差旅费,出国前后的国内交通、住宿费;
3、出国服装补助费;
4、人身保险费;
5、卧具费;
6、国外津贴;
7、其他费用,如由中方提供而金额较大的医疗费等;
8、艰苦地区补贴;
9、国际旅费,其中包括国际机票费和旅途中转费。
二、设备材料费,指按两国政府协议规定,由我国供应从国内或当地采购、转口的设备材料、维修配件、工器具、燃料(不包括生活燃料)所发生的费用。
三、当地人工费,指按两国政府协议规定,为生产所必须雇用的当地工人的工资和福利。
四、管理费,指为组织和管理中国专家、组织供应设备零配件、原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含出国人员的护照费、签证费、体检防疫费、后勤管理费、办公费、管理人员国内交通旅差费、劳动保护费以及总承包单位的合理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