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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援外技术合作项目招(议)标报价取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不可预见费,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原则上不再补款,但技术服务补贴、出国服装补助费、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如发生政策性调整,原则上可按调整后的标准另行商议。
  第四条 取费标准
  一、中国专家费
  1、技术服务补贴:按(94)财外字第412号文有关规定计算出的国内工资基数×2.5×人数×(国外实际工作月数+休假)。行政单位派出的援外人员和执行经援技术合作任务的现役军人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休假时间为:出国时间一年以内(含一年)为一个月,二年以上(含二年)为二个月。
  2、国内差旅费:由各投标单位按最短时间和最近路线自行报价。
  3、出国服装补助费:正、副组长每人2000元人民币,其他人员每人1500元人民币。
  4、人身保险费,每人年500元人民币。
  5、卧具费,贴身卧具一律由专家自理。协议规定由中方负责住宿的,其他卧具费按实际需要报价。
  6、国外津贴:按(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的标准计算。该津贴中包括伙食费(含燃料费)、私人用车、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用、个人学习资料用具费用、出返国途中零用费等。
  7、其他:按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报价。
  8、艰苦地区补助:按(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计算。
  9、国际旅费:
  A:国际机票费,由各投标单位自向有关航空公司询价,取最低价。
  B:旅途中转费:亚洲及南太平洋国家往返计不超过6天,非洲及拉美国家往返不超过8天。伙食费由专家自理,交通、住宿、机场费等按所经国家(地区)临时出国标准计算。
  技术服务补贴、出国服装补助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今后国家颁布新的规定,则报价时按新规定计算。
  为维护出国专家利益,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不得降低本条第3、6、8项费用标准;其他各项可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自行报价。
  二、设备材料:包括设备材料原价和至工地的运保费。
  三、当地人工费:按考察组或我驻受援国使馆经商处提供的当地人工费标准计算。不作为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的计算基数。
  四、管理费,为A+B之和,计算办法为:
  A:以中国专家费1-7项为基数,费率为:
  1-5人          21%
  6-10人         18%
  11-20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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