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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申请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申请的批复
 (1995年10月31日 证委发(1995)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府《转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H股额度的请示的函》(粤府函[1995]1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3.3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含起额配售部分2500万股。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11.3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广东佛山市陶瓷工贸集团持有4亿股,占股份总额的35.4%;社会法人持有2.4亿股,占股份总额21.2%;内部职工持有1.6亿股,占股份总额的14.2%;H股3.3亿股,占股份总额的29.2%。
  三、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香港证券监管的有关法规,并将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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