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产品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产品的应用技术;是否具有试验风险和防范措施;申请材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第十四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收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报送的审查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方案报部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同时将纸质农药登记审批单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五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根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反馈的审批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结处理,并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
第十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反馈的审批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发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农药审批系统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使用系统,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农业部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数字登录使用系统。注册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系统管理员审核后生效。数字证书申请要求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及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应根据使用权限进行农药审批系统操作,规范各流程运行,确保网上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及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及使用数字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数字证书载体丢失或密钥失控、变更证书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或变更其数字证书。因数字证书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网上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情况,纳入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