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的同类科技成果;
(三)项目内容与其他科技计划相重复;
(四)项目工作条件不落实;
(五)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
(六)违反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后一个月内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交验收及鉴定申请表、研究报告和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组织有关成果应用单位或专门科技机构对项目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验收,需鉴定的项目,在批复验收及鉴定申请表时做出鉴定安排;审查不合格需做补充性工作的项目,应在完成补充性工作后一个月内重新提交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进行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时,须按《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对成果定密级。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成果、科技示范工程及重大软科学成果可以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 对科学理论成果不组织鉴定,以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作为对成果的验收方式;一般软科学成果按合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不组织鉴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可采用“检测鉴定”或“专家评议”的鉴定形式,并于鉴定后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按技术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项目实施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统一组织项目成果的编印和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