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行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对比验证制度(如与国家级、省级对比验证;内部抽查对比验证;使用国家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对比验证)。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配制和专人管理制度。
(六)标准砂采购和管理制度。
(七)文件管理制度。
(八)样品管理制度。
(九)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批制度。
(十一)月报、年报的填写和上报制度。
(十二)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十三)出厂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 检验环境条件、试验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检验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仪器设备必须按相关水泥产品标准和《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明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三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附件5)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建材行业授权的质检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结果以相应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当年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