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与制订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部门),工序的产品的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预防和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三)有权向上级汇报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质量检验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质量责任制,生产流程控制图表,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技术标准,质量分析报告制度,抽查对比制度,化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检验仪器设备的维护、使用、校验制度,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质量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制度,样品保管制度等。
第十一条 产品监督检验和抽查对比制度
(一)企业要按《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水泥质检中心寄送样品,接受中心的日常监督,并同时进行对比试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凡不按规定送样者抽查对比合格率按零计。除委托样外,凡企业正常监督送检和各种抽检,一律以中心检验结果为准。
(二)为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对各检验岗位要组织定期的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试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试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三)认真参加水泥质检中心或省质检站组织的物理检验或化学分析大对比。
(四)水泥及原燃材料品质的各种试验、检测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试验允许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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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误差范围│同一试验室(±%)│同一试验师(±%)│误 差┃
┃试验项目 │ 不 大 于 │ 不 大 于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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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比重(密度)│ 2.0 │ 2.0 │相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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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表面积 │ 3.0 │ 5.0 │相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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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筛于≤5.0% │筛于≤5.0% │绝对误差┃
┃ 细 度 │为0.5%; │为1.0%; │ ┃
┃ │>5.0为1.0%│>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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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稠度用水量 │ 3.0 │ 5.0 │相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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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凝10分;终凝 │初凝15分;终凝 │ ┃
┃凝 结 时 间 │ 5小时内30分 │ 5小时内45分 │绝对误差┃
┃ │ 5小时内45分 │ 5小时内6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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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折 强 度 │ 7.0 │ 9.0 │相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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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压 强 度 │ 5.0 │ 7.0 │相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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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料 细 度 │ 0.5 │ -- │绝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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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份 │ 0.5(湿法厂) │ -- │绝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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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 酸 钙 │ 0.25 │ -- │绝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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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氧 化 铁 │ 0.15 │ -- │绝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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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 料 升 量 │ 30克/升 │ -- │绝对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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