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班必须准确测定出各库水泥库存量。
第二十九条 主要工序中各重要质量指标连续3小时以上,或连续3次检测结果不合格,属于工序质量事故,车间应积极采取措施,迅速扭转。并及时写出工序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厂长、化验室及有关单位。
第六章 出厂水泥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化验室应配备有高度责任心能严格掌握技术标准的管理人员负责水泥出厂工作。决定水泥出厂的权力属于化验室,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水泥质量百分之百合格,出厂水泥不合格属于重大质量事故,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出厂水泥的质量控制,应看到入库水泥快速强度3天强度,确认各项指标合格方可出库,出厂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是:
(一)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二)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三)28天抗压强度目标值≥水泥国家标准规定值+富裕强度2.45兆帕+3S.S为上月月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S≤1.62兆帕。
第三十二条 必须注意水泥的均化,严禁单库包装和上入下出,要严格按化验室指定的库号和比例放库,不允许随意改变库号和比例。
水泥库要定期清理维修,卸料设备经常保持完好,保证正常出库。
水泥入散装库前必须经过均化或多库搭配,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出厂散装水泥的各项指标必须达到控制目标。
第三十三条 出厂水泥必须按规定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出厂水泥的封存样要按规定妥善保管,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调换或提前倒掉。凡在规定期内发现样品受潮、调换或丢失,该编号水泥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出厂水泥与的吨数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禁止超吨位,超吨位部分按不合格品计算。
第三十五条 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包装物应符合技术条件。
化验室要建立袋重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10袋。散装水泥应提供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计量后才可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