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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四、后期工作
  (一)核对帐务
  国家债券兑付期结束后,各级银行应抓紧清理核对有关帐务,并要分别做到以下几点:
  1.“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中的债券本金累计数额应与“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收入累计数额核对相符。
  2.“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中的收款单本金累计数额应与“开发××债券单证”表外科目付出累计数额相符。
  3.“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所保管的债券实物核对相符。
  (二)清理销毁
  1.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已入库的国家债券,经国库、发行部门共同核对帐、款、券相符后,由国库部门编制“上缴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留存凭以销记表外科目帐;三份送发行部门办理出库手续,一份凭以销记库房保管登记簿,另外两份连同债券送地(市)分行,将收到地(市)分行退还的“上缴清单”(代回单),作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件。
  2.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发行部门收到已兑付国家债券应及时加以清点,待兑付期满全部帐务、实物核对工作结束后,非销毁点行的地(市)分行应将辖内已兑付的国家债券送缴销毁点行,销毁点行的地(市)分行应编制“申请销毁一九××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见附式九)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附简单文字说明)。
  3.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收到地(市)分行上报的“申请销毁一九××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经国库、发行部门核对相符后,分别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由发行部门留存,另一份由国库部门退销毁点分行凭以办理销毁手续。
  4.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在兑付期结束的半年内,将已兑付的国家债券按人民币的复点比例进行复点并组织销毁,同时销记“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帐。销毁工作由上级人民银行派人监销。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待全省销毁工作结束后,国库部门将销毁清单汇齐,附汇总表一次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务于兑付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编制“一九九×年经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结束报告表”(见附式十)上报总行,待总行与之核对相符后,据此拨付兑付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经办银行在兑付工作中发生债券多、缺等情况应及时查找,并先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列帐,对确实无法查找的,待兑付期结束后,按“资金财产多缺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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