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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0日 工银发〔199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正式发布实施。为贯彻执行《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所列的结售汇范围和条件认真执行。
  2.关于结售汇汇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掌握执行。
  3.关于结汇业务处理。对《规定》四条所列明的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结汇。对《规定》五条所列明的境内机构所收到的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外汇收入,我行也要如期办理结汇。
  对按《规定》可不结汇而允许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的境内机构,如自愿将外汇结售给我行,我行应积极办理。
  对出口企业结汇,应按结汇金额的50%设立出口结汇台帐。
  4.关于售汇业务处理。对规定范围内的境内机构的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有外汇帐户或有外汇留成额度的,应先从其现汇帐户或留成额度内支取;对现汇或留成额度不足,以及没有现汇帐户和留成额度的,可凭客户所持与支付方式相适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规定》所列有效凭证办理售汇;与贸易活动有关的服务性支付也按上述要求办理售汇。
  对售汇业务要按“审售分离、分级审核”的原则严格管理。客户到我行买汇时,须备足买汇所需的足额人民币资金。我行要对其有效单据及凭证认真审查,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方可办理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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