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0日 工银发〔199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正式发布实施。为贯彻执行
《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
《规定》所列的结售汇范围和条件认真执行。
2.关于结售汇汇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掌握执行。
3.关于结汇业务处理。对
《规定》第
四条所列明的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结汇。对
《规定》第
五条所列明的境内机构所收到的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外汇收入,我行也要如期办理结汇。
对按
《规定》可不结汇而允许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的境内机构,如自愿将外汇结售给我行,我行应积极办理。
对出口企业结汇,应按结汇金额的50%设立出口结汇台帐。
4.关于售汇业务处理。对规定范围内的境内机构的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有外汇帐户或有外汇留成额度的,应先从其现汇帐户或留成额度内支取;对现汇或留成额度不足,以及没有现汇帐户和留成额度的,可凭客户所持与支付方式相适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
《规定》所列有效凭证办理售汇;与贸易活动有关的服务性支付也按上述要求办理售汇。
对售汇业务要按“审售分离、分级审核”的原则严格管理。客户到我行买汇时,须备足买汇所需的足额人民币资金。我行要对其有效单据及凭证认真审查,符合
《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方可办理售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