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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结售汇业务核算
  (一)结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属于规定结汇范围的以及其他外汇收入自愿结汇的,各经办行办理结汇时,应根据总行或境外帐户行的对帐单或收帐通知进行审查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有关部门还应根据单位结汇金额的50%比例逐笔登记出口单位结汇台帐。
  2.境内居民自愿来行结汇的,应积极办理。来华的外国人、港澳台胞来行售卖外汇或外币的,应开具水单,在有效期内可在水单金额的50%以内向银行购买外汇。结汇的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或:101现金         (人民币)
  借:××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二)售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需对外支付用汇,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提交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凭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对设有结汇台帐的单位,应于逐笔销记台帐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2.各单位非贸易项下的非经营性支付办理购汇或购钞,应按规定经过审批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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