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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外汇交易市场买卖结售汇资金
  会员行和分会员行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同外汇的交易,分别情况作如下分录:
  1.买入外汇时: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2.卖出外汇与买入外汇分录相反。
  (四)本行系统内非会员行(以下称委托行)委托会员行或分会员行(以下称受理行)买卖结售汇资金
  为了保证交易的及时成交,并考虑买卖价格不确定因素,买入外汇时,受理行凭委托行买入外汇的无金额加押(外汇专用)电传(见附件一),核押后进行交易,成交后的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实拨资金进行清算,外汇资金通过联行外汇往来进行清算(外汇的汇划电文见附件二)。卖出外汇时,由委托行主动将外汇通过联行外汇往来以外汇的加押电传(见附件三)划往受理行,成交后由受理行将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动划付给委托行。
  1.委托买入外汇
  ①委托行需买入外汇时,应先向受理行发出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附件一),暂不做帐务外理并做好人民币买汇资金的准备。
  ②受理行收到委托行要求买入外汇电传,核押后,不作帐务处理,待交易成交后,进行帐务处理: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外币)
  或: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同时,向委托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二)。
  ③委托行收到受理行买妥外汇的加押电传,经与原发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核对后,填制外汇联行补充报单,同时将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受理行。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2.委托卖出外汇:
  ①委托行卖出外汇时应主动向受理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三)通过联行外汇往来将外汇划至受理行,并进行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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