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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各级检察机关要按这两个法律的规定,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补充规定》,全面、深刻、准确地领会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在办理有关案件中准确适用。特别是此类犯罪案件发生较多的地区,检察机关要集中时间,组织力量,重点打击,遏制这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在检察工作中,依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侵犯。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对《补充规定》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格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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