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
天然咖啡因管理的通知
(禁毒通字〔1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咖啡因(包括天然咖啡因)是国务院颁布的《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一类管制药品,天然咖啡因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必须由经过卫生部与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的指定单位经营。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非法生产、经营天然咖啡因的违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有的已构成犯罪。各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查处,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责成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现将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天然咖啡因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天然咖啡因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取缔,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卫生行政、医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天然咖啡因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罚。
上述通知的落实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天然咖啡因管理的通知》
1994年4月11日
关于加强天然咖啡因管理的通知
(卫药发(1994)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咖啡因(包括从茶叶中提取的天然咖啡因)系国务院颁布的《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中第一类管制的品种。其生产、销售、使用及广告宣传都要严格依法办理,违者要按《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近期一些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以合资或出口名义进行天然咖啡因的生产,其中有的不依法申报,有的甚至不经卫生和医药管理部门批准非法生产、销售和进行广告宣传。这些已违反我国药品管理及《
刑法》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因此,卫生和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对触犯刑律者要建议和协助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现就有关天然咖啡因管理事宜通知如下: